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明确6种情形为严重质量问题
发布时间:2019/04/28
继2017年10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废止《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后,农资市场监管又将面临新变化。2019年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征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15日。待审议通过施行,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1号令)和2010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3号令)将废止。本次《征求意见稿》突出质量问题导向,明确了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6种情形。
本次《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指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两规章实施以来,对建立健全全国产品质量监督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科学性、有效性,提升全国产品质量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一轮机构改革以来,全国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深刻变革,产品质量监管内容、监管对象、监管模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两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亟需进行整合修订。
早在2017年11月30日—12月30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3号令)基础上完成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机构的职责被整合到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监管领域相关业务面临调整。其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谁去谁留成为众多市场主体关注的问题之一。
2019年2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发布,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修订项目列为第一类项目,指出要确保于年内将草案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这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谁去谁留一锤定音。
本次《征求意见稿》有以下
值得关注的重点变化:
一是明确了有严重质量问题的6种情形。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有严重质量问题:(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四)失效、变质的;(五)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
二是抽样环节有较多变化。例如监督抽查应当实行抽检分离;被抽查市场主体的样品数量不能满足检验要求的,抽样人员可以在其他市场主体处抽取同一产品,直至样品数量满足检验要求;对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提供提出了要求等。
另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动向值得关注。2017年10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废止《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后,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农资导报》采访时曾表示,随着《个体工商户条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加上《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支撑体系。
这其中,《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抽查检验工作,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科学确定线上线下抽查检验的重点,制定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抽查检验。
新修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一旦审阅通过自2020年1月1日施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将废止,《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动向值得关注。
据了解,2019年1月,《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19年版)》公布,纳入复混肥料、磷肥等两种化肥产品。2019年3月,《2019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公布,纳入复混肥料、磷肥、氮肥、钾肥、有机肥料等5种化肥产品。